为了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经济负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教[2009]223号)要求,我校已完成了2010届申请代偿毕业生资格的审核工作。2011年申请代偿毕业生资格审核工作已开始,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毕业生代偿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系部要对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可到学生处领表或网上下载)。
2、毕业生在单位认真填写《申请代偿学生在职在岗情况调查表》(单位领表或网上下载)。
3、申请代偿的毕业生必须提供就业协议书复印件。特岗教师、选调生、大学生村官、基层公务员等需提供教育、人事等部门的录用证明原件。
4、申请代偿的毕业生需提供缴纳学费的正式发票。
5、申请代偿的毕业生还需提供毕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在校表现、成绩单等。
6、如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需提供借款合同。
以上材料必须准备齐全方可交学生处张艳梅老师。所有申请代偿学费的学生材料必须经教育厅资助中心审核才能确定是否获得代偿资格。
请各系部通知所有符合代偿条件的2011年毕业生抓紧时间准备资料,以免错过申报时间,截止时间2011年12月15日。
学生处
2011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