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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李晓雪同学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

作者: 时间:2020-06-10 点击数:

关于给予李晓雪同学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

各学院、各部门、南昌路、天津路(北京路)校区综合管理办公室: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新疆工程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学校安排的教学活动,必须事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学生本人书面申请,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为有效;”第七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八款“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新疆工程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以下统称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不能按时参加者,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凡未请假、请假未准擅自不出勤或超过请假期限者,均以旷课论处;”、《新疆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对违反学校学习纪律的学生,给予以下处分:第四款“旷课累计达50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六十六条“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可给予以下处分;”第五款“为达到个人目的有下列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三条“伪造教师签名;”和《新疆工程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周末需回家的学生,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在学院填写请假条(保证书),一式二份,一份交学院,一份交公寓。在读期间,学生不得擅自离宿,一经发现视为旷宿,旷宿一次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处理;旷宿累计两次,给予警告处分;旷宿累计三次,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或记过处分;累计五次旷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规定,经矿业工程与地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提出处理建议,学生处审核,报2020年5月26日第四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同意给予李晓雪同学开除学籍处分。

李晓雪(学号:2019212052),女,新疆乌鲁木齐市人。该生2019年10月13日因谎报案情被乌鲁木齐县公安局给予行政处罚拘留10日,返校后被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新工院学字[201936]号)。在2019年11月22日到12月26日累计旷课56学时,旷宿13天,在未获得批准的情况下私自伪造假条逃避查宿。因疫情线上教学期间,该生无视上课纪律,随意旷课,已累计旷课28课时,一次都未参加过班级的线上班会。该生不仅不服从学校管理,而且很少接听学院老师、班主任的电话,信息也很少回复,对于自己疫情期间的行踪,学生也未如实提前向学院报备,通过查询该生的健康手机定位发现,该生3月10日前在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3月15日在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3月18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在全国疫情形式仍然严峻的情况下,学校要求全校师生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返疆,作为新时代的大学生,该生未能响应国家号召,对学校的要求置若罔闻,至今未向学校提交本人大数据行程玛、密切人员查询结果、结核病筛查报告等健康信息。对于自己的行为,该生总是有各种各样的理由进行解释,而且态度恶劣。经父母联系沟通,了解到该生入校前就我行我素,和父母的关系也很差,家长对孩子的行踪表现也不了解,对孩子已无能为力,接受学校的处理结果。

受处分学生如对处分有异议,可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新疆工程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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