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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周新洋等4名学生的处分决定

作者: 时间:2011-07-07 点击数:

新工专学字[2011]148号

各系部处(室):

根据学生管理规定,经2011年6月30日学生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给予周新洋等4名学生如下处分:

1、周新洋,男,汉族,1993年8月23日出生,机械工程系机电09(3+2)2班学生,学号为w090123。该生在2010-2011学年下学期共旷课60学时,并有旷宿行为,且屡教不改。该生行为在同学中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为严肃校纪校规,教育其本人并警示其他学生,研究决定给予该生留校察看处分。

2、迪亚斯,男,哈族,1991年5月2日出生,机械工程系机电10-12(2)班学生,学号为2010230818。该生在2010-2011学年下学期共旷课34学时,迟到19次;上学期累计旷课22学时,迟到15次;且屡教不改。该生行为在同学中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为严肃校纪校规,教育其本人并警示其他学生,研究决定给予该生留校察看处分。

3、王凯凯,男,汉族,1990年9月10日出生,石油化工生产技术10-5(3)班学生,学号:2010231551。该生曾于2010年10月23日无视校纪校规,在校外喝酒,经系教务会研究决定给予记过处分,该生于2011年06月12日,又在校外喝酒,在学生中造成了极坏影响,为严肃校纪校规,教育其本人并警示其他学生,研究决定给予该生留校察看处分。

4、马越,男,回族,1991年9月16日出生,石油化工生产技术10-5(3)班学生,学号:2010231059。该生曾于2011年02月25日无视校纪校规,在校外喝酒,经系教务会研究决定给予记过处分,该生于2011年06月12日,又在校外喝酒,在学生中造成了极坏影响,为严肃校纪校规,教育其本人并警示其他学生,研究决定给予该生留校察看处分。

二0一一年七月七日

主题词:学生 处分 决定

抄报:自治区教育厅

抄送:学校领导

新疆工业高等专科学校校长办公室 2011年7月7日印

共印汉文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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