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关于2020-2021学年第一学期自治区人民政府助学金评选工作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0-12-03 点击数: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学生资助补助经费(高等教育)预算的通知》(新财教【2019】226号)、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高校学生资助补助经费的通知》(新教函【2020】12号)文件精神、《新疆工程学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和第15次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精神,现启动2020-2021学年第一学期自治区人民政府助学金评定工作,安排如下。

一、评选对象

普通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

二、评选名额

自治区教育厅下拨名额2290名,详见《名额分配》(附件一)。

三、资助标准

自治区人民政府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000元,具体标准为:一等3000元每生每学年,二等2000元每生每学年,三等1000元每生每学年。(每学年共分10次,本学期为第1至5次)

四、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且生活简朴。

五、评选程序

1、学生申请与推荐

学生提出申请,由班级初评小组(班主任为组长)进行民主推荐,并在班内公示不少于1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后,报学院评议小组。

2、学院评审与公示

学院评议小组(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对班级上报的材料进行汇总、审核,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并在学院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

3、学校审核认定

学生资助中心对报送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后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认定。

六、其他要求

1、同一学年内,已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不能申请并获得自治区人民政府助学金;

2、自治区人民政府助学金评选须依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困难等级,未通过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认定及认定等级为“不困难”的学生不得评选自治区人民政府助学金;

七、报送材料要求

1、《自治区人民政府助学金初审名单汇总表》(电子版+纸质版一份)

2、《自治区人民政府助学金申请表》(纸质版一份)

3、《自治区人民政府助学金发放表》(电子版一份+纸质版三份)

截止时间:2020129日,逾期未报视为自动放弃。

学生处联系人:孙锋,电话:0991-7977279。




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

2020123


学校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创业大道(主校区)、乌鲁木齐市南昌路236号(分校区) 邮编:830091 新疆工程学院 版权所有 新ICP备05001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