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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1-2022学年第一学期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评选工作的通知

作者:孙锋 时间:2021-11-30 点击数:

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关于下达2021年高等教育学生资助补助经费(自治区资金)的通知》(新教函【2021】62号文件精神、《新疆工程学院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实施细则(修订)》和第20次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精神,现启动2021-2022学年第一学期自治区人民政府助学金评定工作,安排如下。

一、评选对象

普通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

二、评选名额

自治区教育厅下拨名额1330名,详见《2021-2022学年第一学期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名额分配表(1-4次)》(附件一)。

三、资助标准

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000元,具体标准为:一等3000元每生每学年,二等2000元每生每学年,三等1000元每生每学年。(每学年共分10次,本学期为第1至4次)

四、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勤奋,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积极参加教学任务内的校内外实习、实践活动;

7、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助教及其他公益活动。

五、评选程序

1、学生申请与推荐

学生根据申请基本条件提出申请,并提交《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申请表》,由班级初评小组(班主任为组长)进行民主推荐,并在班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后,报学院评议小组。

2、学院评审与公示

学院评议小组(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对班级上报的材料进行汇总、审核,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学院享受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资助初名单及资助档次并在学院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

3、学校审核认定

学生资助中心对各学院报送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后形成学校享受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资助初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批准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六、其他要求

1、同一学年内国家助学金与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一、二、三等助学金不能重复享受

2、自治区人民政府助学金评选须依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困难等级,未通过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认定及认定等级为“不困难”的学生不得评选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

七、报送材料要求

1、《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初审名单汇总表》(电子版+纸质版份)

2、《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申请表》(纸质版一份)

3、《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发放表》(电子版一份+纸质版份)

截止时间:20211210日,逾期未报视为自动放弃。

学生处联系人:孙锋,电话:13565979980




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

202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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